關於我們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:
團友會全銜為逢甲童軍團團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全銜為FENG CHIA UNIVERSITY BOY SCOUTS ALUMNI ASSOCIATION ,簡稱 FCBA 。
第 二 條:
本會以遵照童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之訓示,弘揚校譽及團譽,增進團友間之聯繫並協助母校童軍團發展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
本會會址設於逢甲童軍團團部;或經當年度理監事會通過之適當地點為聯絡處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 四 條:
本會之任務如下
一﹑ 聯繫畢業團友,共同發揮服務精神,為社會及國家謀福利。
二﹑ 舉辦各項活動,交換工作心得,藉此增加資訊傳遞、業務擴展及感情融洽。
三﹑ 協助團友就業、深造及事業發展。
四﹑ 配合母校童軍團之活動,提供必要之援助以回饋團部。

 

第三章 會 員

第 五 條:
凡逢甲童軍團畢(肄)業之伙伴得申請加入本會。
第 六 條:
入會申請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並繳交會費後,始成為正式會員。
第 七 條:
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及童軍運動有特殊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團 友。其對本會活動有參與權,但無選舉及罷免權。
第 八 條:
本會會員享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權,及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第 九 條:
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出席團友大會。
四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五、參與本會活動。
第 十 條: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退會聲明書向理事會提出,於會計年度 結束時生效。會員經除名或退會,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一 條:
會員有違反法令及本會章程或不遵守團友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或公然違反本會宗旨,經查明屬實後,得先予以除名,再提團友大會追認。

第四章 組 織

第 十二 條:
本會之組織系統表如(如附表)
第 十三 條:
本會以團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團友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第 十四 條:
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由團友大會就團 友推薦代表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組織理監事會。
第 十五 條:
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,其餘為副會長分別輔導北、中、南各區及委員會。
第 十六 條: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 人,監察日常會務,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十七 條:
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為二年,每二年得改選理事及監事。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 十八 條:
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,其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第 十九 條:
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,由會長指派,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 二十 條: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數人,顧問由理事或監事計二人以上連署經理事會通過,以本會 名義聘任之。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二十一條:
本會設置北、中、南三區分會,其組織規章另定之。北區:轄新竹以北(含宜蘭、花蓮、金門、馬祖)。中區:轄苗栗以南、雲林以北(含南投)。南區:轄嘉義以南(含台東、澎湖)。
第二十二條: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研究小組,其組織規章另定之。

第五章 職 權

第二十三條:
團友大會之職權如下一、制定與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審查本會預算與決算。
四、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劃表及上年度決議執行情形。
五、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。
六、議決本會之重大事宜。
七、其他有關會友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二十四條: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事宜。
二、執行團友大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三、年度工作計劃、預算之擬定及執行。
四、審查新會友資格及顧問聘任。
五、執行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宜。
六、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。
七、控制本會財務之平衡。
八、執行本會其他事務。
第二十五條:
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,對團友大會負責,其職責如下:
一、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。
二、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查及平衡之監督。
三、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情形提供改善意見。
四、對團友大會提出監核報告。
第二十六條:
常務理事會成員:
一、會長(兼主席)。
二、上一任會長。
三、常務理事(副會長)。
四、執行秘書(須出席但無表決權)。
第二十七條:
常務理事會之權責為:
一、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二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,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三、處理緊急會務,並提請下一次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。
第二十八條:
會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團友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二、 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六章 會議及活動

第二十九條:
本會團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時間為五月的第四個星期日。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召集臨時會。
第 三十 條:
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,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。
第三十一條:
本會團友聯誼活動以分區或聯合方式舉行。

第七章 經 費

第三十二條: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年費新台幣陸佰元。
二、永久會費新臺幣壹萬元整(須列入團友會基金)。
三、團友捐贈。
四、基金之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三條:
本會經費之特別優待如下:
一、應屆畢業團友於畢業當年可免繳年費。
二、畢業當年及第二年繳交永久會費九五折優待。
三、夫妻雙方同為團友者,僅須繳交一份年費或永久會費。
第三十四條:
本會為鞏固本會財務應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:
一、上一任會長(擔任主任委員)及其指派之委員二人。
二、本會會長及其指派之理事二人。
三、本會執行秘書。
第三十五條:
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籌措基金。
二、 正當運用並確保本會基金,使本會基金之孳息不少於法定利息。
三、 應訂定動用基金孳息之細則。
四、 每年將基金運用及其孳息,提交團友大會審核。
五、 若已繳交基金之團友因故〞永久〞不能再參加團友會時,則以團友會之名義致贈慰問金,其金額以不超過該團友繳交基金之金額,(若夫妻均為團友則以該金額之六十%)
第三十六條: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。
第三十七條:
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後,提交團友大會通過。
第三十八條: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企業,應屬逢甲童軍團所有。
第三十九條:
本會視經費狀況,得經理、監事聯席會決議,設置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,辦法另訂之。

第八章 附 則

第 四十 條:
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依下列程序修定之
一、經團友大會團友十人以上提議,經出席團友五分之三決議後修改之。
二、經理事會決議,送交團友大會出席團友二分之一決議後修改之。
第四十一條:
本會章程經團友大會通過後施行之。
第四十二條:
本會章程初定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。
第四十三條:
本會章程第一次修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。